“利润总额计算”填报说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23
摘要:利润总额计算 反映会计利润的形成步骤,应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列。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

      “利润总额计算”反映会计利润的形成步骤,应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列。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由于报表这一部分按会计口径填列,会计上未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因此,此行未包括视同销售业务收入,视同销售业务通过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本项目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根据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行填列;金融企业根据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凡具有经营性质的,也作为会计上的收入项目在此行归集。(3行+4行+5行+6行+7行)。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由于报表这一部分按会计口径填列,会计上未确认视同销售业务,因此,此行未包括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成本通过附表三纳税调减。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需要说明,会计和税法研究收入与成本费用关系时遵循一定配比原则,尤其是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配比特点更为明显,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一般企业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行;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原则上填写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第2行至第9行合计。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的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允许扣除的税金并不全部在该栏目填报,执行会计制度企业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流转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其他业务支出中填列。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为: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及各税种的罚款、滞纳金。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就所得税而言,其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不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而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可以转嫁,并非由企业负担。至于罚款和滞纳金也是因为并非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必须发生的,因此也不能税前扣除。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与企业产品、服务的市场推广有关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应附表二(1)第26行;附表二(2)和附表二(3)未设计相应行次,金融企业设计了“业务和管理费”,已计入成本范围,未作为期间费用单独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根据有关经营性费用填报,其中,对于已经作为收入的减项或已列入有关经营成本或费用中的此类费用,不得重复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基本可以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实际发生额分析填列。“管理费用”是一个综合性科目,企业很多费用类支出均可归入此科目,现行税收政策很多纳税调整项目就是针对管理费用科目的调整,实际税源管理中存在一些会计与税法均无明确限制性规定的支出项目,实际申报时可以不作调整,这是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空间所在(其中不乏虚假费用的报销)。本行对应附表二(1)第27行。附表二(2)和附表二(3)未设计相应行次,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未设计管理费用科目,有关类似费用通过“业务和管理费”归集,已在附表二(2)第15行、第27行、第36行反映,已计入金融企业成本范围,此行可以不填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根据有关管理类费用填报。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于已经作为有关成本费用处理的,不得重复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此处按照会计口径填写,企业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冲减“财务费用”。企业取得银行存款等利息应确认收入,财务核算时这部分收入计入了“财务费用”的贷方金额,是“财务费用”的负数。“财务费用”结转本年利润数为借贷相抵后的余额,正数为费用、负数为收益。因此数可正可负。本行对应附表二(1)第28行;附表二(2)金融企业的融资费用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资金业务的营业成本,不再通过“财务费用”填报。附表二(3)未设计相应行次。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发生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或者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会计制度,当年增提或减提的减值准备),贷:某项资产减值准备;企业确认的减值损失,作为当期利润的减项,计入全年会计损益。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纳税申报表主表原则上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设置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未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无法填写本行。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需在原财务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说明如下:

  ①将其他业务利润分为其它业务收入与其它业务支出两个科目金额,分别与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两个科目合并。

  ②企业会计制度上当年增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分别在不同科目归集,如存货、应收账款发生的资产减值(跌价)在管理费用中归集,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资产减值在投资收益科目中归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的资产减值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将上述三个科目的金额列出来,填入附表二(1)24行。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不填写。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的某些资产(或负债),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由于存在比较活跃的市场,为准确核算其资产价值,会计上将其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权、股权、基金等持有收益(利息、股息、基金分红),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

  需要注意的是:①对于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中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列入本行。②此处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即从境外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包括转让、处置境外投资的收益或损失。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本行金额=第1行-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不存在配比关系。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7行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42行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第9行“其他收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营业外支出与营业外收入一般不存在配比关系。

  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16行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45行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第10行“其他支出”。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会计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本行金额=第10行+第11行-第12行,以上均为会计口径,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上述数额与利润表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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