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12]13号 2012-02-01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办理减免税证明的车辆范围 (一)公共交通车辆,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辆。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五)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二、提供相关资料 纳税人办理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依车辆的不同性质,分别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公共交通车辆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管理单位开具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的证明。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所有人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车辆使用区域证明。 (三)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减免税的车船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办理。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1.《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外交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还应提供相关的国际条约。 (五)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1. 机动车船舶销售统一发票、出厂合格证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单位开具的内部行驶证明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减免税的管理 《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减免事项的办理。办理机关要本着依法、公开、公正、便利和高效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对减免税的车辆,要进行跟踪管理,对免税车辆改变使用用途的,要从改变用途的当月恢复征收车船税;对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的,除补缴所免税款外,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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