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〇一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绍县地税发[2013]1号 2013-01-07 各税务分局、轻纺城所,稽查局,各涉税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现就做好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既是对全年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总结,也是对所得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全面检验。做好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意义重大。各分局(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安排和部署,认真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工作,确保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县局成立了以喻光耀同志为组长,徐志方同志为副组长,有关税收业务科室同志为成员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整个汇算清缴工作,处理解决有关政策、业务问题。各分局(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要求有一位领导自始至终负责抓好这项工作。 二、做好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抓好所得税法及各项配套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分局(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所得税法、相关政策以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程序。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各分局(所)要切实抓好所得税汇算清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审批、备案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处理好纳税服务与汇算清缴关系、纳税申报与税前审核关系、纳税评估与税务检查关系,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三)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各分局(所)要通过深入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落实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申报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1、纳税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3、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4、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和绍县地税发[2011]42号文件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5、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6、纳税人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7、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以及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两类企业的审核。凡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逐户实地核实。若税收政策上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凡不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一律不准加计扣除; 8、审核人、复审人、数据信息录入人,必须在表格规定的位置,用钢笔签上自己的名字和年月日。 (四)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质量。各分局(所)要切实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严格要求各中介机构切实按照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准则,扎扎实实开展代理申报工作。具体要求中介机构做好: 1、中介机构应将代理申报的纳税人清册于2013年2月20日以前抄送给县局税政科、征管科和各分局(所)备案。清册上报时要求注明实际代理申报联系工作人员; 2、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对审核过程中发现报告有误,需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改正或修改的,一律采用“补充说明”形式进行调整; 3、要求中介机构在代理申报时,制作详细的工作底稿。代理报告应根据工作底稿认真编制。同时,对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查阅工作底稿时,中介机构应予以提供; 4、中介机构在出具2012年度代理报告时还应着重做到: (1)加强汇算清缴审核报告数据与企业会计数据的比对,有重大不相符情形的,应说明有关原因,同时要加强对报告数据前后逻辑性审核,特别是报告与申报表之间的数据要一致; (2)对纳税人可申请退税(费)的,中介机构必须在代理报告中写明退税(费)原因。对当年亏损的纳税人,也要有企业亏损的基本情况及原因说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并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的,在开发产品完工后,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专项说明; (4)企业关联方情况以及是否需要报送关联方报表及同期资料的说明; (5)对应缴税(费)额、可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要求列出具体的计算过程,如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时,须列明纳税人应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经国税确认的免抵税额;在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时,应分类别列明具体可提折旧、摊销等明细; (6)对个人所得税补扣缴时,要求在代理报告上列明具体的补扣缴的纳税人姓名、补扣税额等(可附页说明),以确保纳税人通过扣缴软件进行扣缴申报; (7)在剔除与收入无关支出、不合法凭据等时,在报告中应列明相应的凭证号及金额; (8)在纳税人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时,对审批类减免税应注明税务机关的批复文号;对备案类减免税也应说明相关备案情况,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均不得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费); (9)在审核说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的,要求说明有关变化情况;同时,对租入的房地产应附有关租赁合同与发票。 (五)进一步加强对自行申报的质量控制。对未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所得汇算清缴及各税清理的,各分局(所)在对其上报资料(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没有相应的纳税调整表,故要求附调整明细)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涉税异常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或移交稽查进行重点检查。 (六)进一步提高退税(费)办理效率。各分局(所)要进一步提高退税(费)办事效率。对2012年度汇算清缴退税(费),各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结束后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退税(费)申请资料。各分局(所)原则上应在2013年9月底前办理完结有关退税(费)手续。 三、强化汇算清缴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所)要认真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一)强化数据比对,夯实征管信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所得税异常申报户分析和监控,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认真组织清理税友龙版中的相关错误信息,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库更新工作(具体要求按照浙地税函[2012]325号和绍县地税发[2012]50号文件执行)。各分局(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信息比对工作,涉及比对的信息主要有:销售(营业)收入、会计利润总额、职工人数、工资实际发放数、土地面积、房产原值、所得税征收方式等。 (二)做好纳税评估、检查工作。要结合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检查及分析。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所)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开展评估及案头分析工作。 2013年要对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企业、近两个纳税年度内盈亏转化变动较大企业以及所得税税负未能达到预警率的企业进行评估分析,查找原因,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三)开展汇算清缴质量评估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县局将按不同的比例,分别抽取一定户数的自行申报和代理申报企业,集中组织抽调人员,采取交叉评估的方式,进行汇算清缴及各税清理质量的综合评估,以强化对汇算清缴质量的控制、监督与管理。 四、注重汇算清缴总结的质量。 各分局(所)应注重汇算清缴相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充分发挥数据效用,为加强和改进所得税管理提供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考核,县局要求各分局(所)于2013年2月22日前将应汇算清缴(包括各税、费清理,下同)的分户清册上报县局税政科。 汇算清缴期间,各分局(所)每月7日前应向县局税政科上报《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各税自核自评查补(补交)税费情况汇总表》,以便县局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分局(所)应上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明细登记表》和《税费优惠情况统计表》,并根据审核的具体情况和数据,有针对性的对当前所得税(包括各税、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有关报表、总结与分析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上报县局税政科。 同时,各代理中介机构也应对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及各税、费清理代理申报情况进行总结,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代理补申报的各项税、费金额,代理过程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及有关征管及税种管理的建议等,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上报县局税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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