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地税局劳务税处2010年调研工作安排,由厦门市地税局牵头,福州市地税局、莆田市地税局共同参与,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研。2010年11月23日在厦门召开专题政策研讨会,省地税局劳务税处、福州地税局和莆田地税局税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省地税局叶木凯副局长到会指导。现就研讨会议纪要如下: 一、关于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2009年1月1日新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新《实施细则》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福建地税的会议纪要,实际上恢复执行了原财税[2002]182号政策规定。 二、关于转让股票营业税问题 (二)纳税人转让股票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计算营业税的买入价: (三)单位或者个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因买卖股票的单位较多,福建地税认为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考虑到取得股票的方式很多,有原非流通限售股(大小非)、新股限售股、在二级市场打新股或买卖股票等,会议就股票买入价划分为三种情况予以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厦门地税后来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形式对外发布,值得借鉴,我们希望江西地税也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 三、关于金融机构代客理财营业税问题 陈萍生点评:目前,金融机构代客理财的业务越来越多,许多单位都有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如何征收营业税,一致存在不同的看法。因为单位和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仅仅是到期兑付利息,许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认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实际上,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率收益,不是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他是购买者将资金交付他人(金融机构或其他受托人)代为理财的一种行为,理财人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获得的收益,然后再分配给购买人的一种理财活动。 福建地税会议纪要将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从理财主体角度划分为两种形式:金融机构自身名义理财和客户名义理财。前者按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后者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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