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将要实施的税收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云昌 邹国金 张剀 人气: 时间:2013-12-23
摘要:从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的税收政策开始实施。这些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执行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点?本报邀请税收中介专家作出详细解读。      受访专家: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王冬生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 杨红 裴庆芝 郑娟 陈鹏...

  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申报事项调整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主要内容:  
  1.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2.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3.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关键点解读:  
  1.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88号),64号公告是为配合这一政策施行而推出的。88号文件明确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税征收,并规定了缴费额的计算方法。64号公告是就有广告业务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办理由地税转到国税缴纳的过程中就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的行为进行的规范。
  
  2.注意办理登记事项的时点。  
  (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2)在公告出台这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在首次发生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3.按照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同样要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履行登记申报事项。
  
  无偿赠送煤矸石要缴增值税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0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将煤矸石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2.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3.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键点解读:  
  1.煤矸石是煤矿在建井、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选洗过程中排出的含炭岩石及岩石,是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2.2011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2011年第32号公告,明确从当年6月1日期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规定内容基本类似。两个公告不同点在于,32号公告要求此前执行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此次的70号公告则强调,如在公告执行前已经处理,则不做调整。若仅仅发生但尚未处理,则按新规定执行。
  3.企业一旦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税务处理上除了要对增值税进行调整,还要注意可能要对企业所得税予以调整。
  
  动物骨粒按13%缴纳增值税  
  文件名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主要内容:  
  1.动物骨粒,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2.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3.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71号公告规定执行。
  
  关键点解读: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农产品,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在《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动物类中,列举了“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没有包含骨粒。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解读中认为,将动物骨进行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形成的骨粒产品,仍保持了原动物骨的物理性质,其加工过程属于简单物理加工,所以应适用农产品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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