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二、试点实施前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适用 (二)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相关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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