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制的分析及政策建议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作者:李 锐 人气: 时间:2014-01-02
摘要: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了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制,分析了相关税制的问题,认为应当从细化操作指南、增加税收部门权力、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市场信息建设、加强实施预约定价制度等诸多方面对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改进。 一...

(三)转让定价行为的不透明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是一种内部决策行为,不管是集团总部做出定价决策,还是内部各关联企业协商定价,外界很难完全获知其定价的原则、策略。这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只能看到一个结果,看不到转让定价的过程。转让定价的这种不透明性,使得税务部门未必能找到外部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参照。当跨国公司做出定价决策后,有没有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转移利润的数额和程度如何、对征税方和纳税方的影响有多大,这对征税部门而言,都很难获知。由于转让定价行为的不透明性,税务监管部门需要付出较大的信息成本。有时这种信息成本甚至让税务部门难以承受,税务监管部门只好对相关情况做粗略的估计,这就降低了征税行为的合理性。

(四)税务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一项完整的转让定价调整需要多个环节,有时甚至需要对未来经济形势进行预测,还需要对转让定价的功能、财务、风险作深入的分析研究,这都对税务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在中国,反避税专职税务人员数量不多,水平也不高,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匮乏的情况尤为严重,很多税务监管人员都没有经受过正规、严格的专业训练,该查出的逃避税收的数字查不出来。这就会影响税收政策的效率。无论多么严格、合理的反避税措施,离开了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都不能起到效果。

(五)市场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是正常交易原则,其含义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进行,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彼此的利润分配。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关联企业之间各类交易的定价,必须符合无关联企业即独立企业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交易价格,也就是所谓的正常交易价格。

因而,在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中,税务人员需要大量的相关市场价格信息,而且还要从这些市场价格信息中,找到一个可参照的价格。但是,我国目前属于转型经济时期,市场体系还非常不完善,这给“正常交易原则”的实施带来了很大困难。这主要体现在:很多交易对象没有市场,如一些专门订做的设备;或者存在市场,但市场不活跃,如无形资产和不公开流通的股权;或者存在多个不同的批发市场,而各个批发市场的价格并不统一。以北京市牛肉为例,北京地区有10个左右的牛肉批发市场,每个市场的批发价格均不同,差价最高的甚至达30%左右。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就很难找到一个可参照的市场价格,所以很难实施“正常交易原则”。这给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借鉴国际惯例,加强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范
由于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无形资产转让在跨国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中越来越多。这类交易涉及的转让定价问题,比其他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更加复杂。国际上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方法日益充实和完善。但我国相关立法很少涉及此类问题。为了对加强对跨国公司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税务管理,我国必须借鉴相关国际惯例,加强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范。

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受该资产的开发费用和获利能力的影响,前者是历史成本,而后者则只能估计。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当局可以通过事后调整来修正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这可以使转让定价的调整更加准确。

(二)制定转让定价税制的操作指南
我国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时间比较短,相关规定都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尽管1998年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涉及了转让定价税收的各个方面,但内容相对简单,完整性和系统性都有待提高。另一方面,转让定价税收的实践性较强,转让定价税制中不仅要有成文的法律规定,而且还要有具体的操作指南,而我国在转让定价税制立法缺乏操作指南,这导致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制定更加详细的操作指南,作为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实施依据,使税务监管部门和企业能够按规定进行转让定价税务调整,这就降低了征税成本。

(三)增强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降低信息成本
转让定价税务调整过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市场价格信息。国家税务总局曾经推出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已在济南、青岛、烟台、北京、天津、大连、厦门、深圳等多个城市运行,效果很好,应当加强这套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并且增加信息的来源,特别是充实进口设备通常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这样,当外资企业及操作转让定价时,我方税务人员可以更好地使用正常交易原则,寻找合适的市场参照物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短期内,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税务部门对相关信息的需求。但仅做到这一步是不够的,长期来看,还要建立便于税收监管部门取得涉税信息的大型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应当包含转让定价调整所需的各类信息,如同类产品在其他国家的市场价格(这是比较价格法所需的信息)、各行业公司的平均的经营业绩(这是比较利润法所需的信息)等等。因此,我们不仅应要求各地税务当局共享信息,还应收集来自海关、银行、物价、工商、外贸、商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数据,包括商品价格、银行利率和行业平均利润等。

(四)充分整合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加强反避税工作
转让定价调整中需要的信息,往往可以从外贸、外汇、海关、工商等各个部门处获得。但由于部门分割,所以税务监管部门很难获得这些信息。当务之急,就是在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设立沟通制度,使得税务部门可以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关的涉税信息,这就大大弥补了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降低了信息成本。此外,还可以利用资产评估机构、专利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纳税企业进行审计,有机会接触到企业相关的税务信息和纳税情况,可以以较低的信息成本对转让定价情况进行审查。但是,我国相关法规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协助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的税务调整,这就在反避税过程中丧失了一个得力助手。可以采用一些经济激励机制和惩罚,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有动力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转让定价调整的审查。资产评估机构和专利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估价,他们更加了解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税务监管部门非常需要这些信息,以提高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效率。税务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向这些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这样大大降低了转让定价反避税的信息成本。

(五)通过培训和交流,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目前我国转让定价税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应当加强学习和交流。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务人员培训制度。对参加工作的税务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继续教育,使之完善知识结构,以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这种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法规条文的学习,更应该深入学习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案例,建立案例知识库。除此之外,各地税务人员的经验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地,各地区转让定价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也相差悬殊,由于北京、上海、深圳等较发达地区的税务人员接触过更多的转让定价案例,因而经验较为丰富。为了更好地达到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目的,发达地区的转让定价税务人员应向欠发达地区经验不足的税务人员传授经验。不同地区的专业人员将各自的实践经历进行整理,编成案例,相互学习交流,能更加有效地提高我国整体税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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