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公司制企业 |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
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
依据 |
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版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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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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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
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律
基础 |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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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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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章程或协
议 |
法律
地位 |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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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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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经营
主体 |
责任
形式 |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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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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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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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者要求 |
无特别要求,法人、自然人皆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此外,境内自然人不能与外商及港、澳、台的居民、企业设立合资公司) |
发起人须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作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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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作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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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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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者人数 |
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公众公司股东人数无限制 |
二人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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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
法定: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
约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劳务(但有限合伙入不得以劳务出资) |
投资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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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评估 |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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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评估,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评估 |
投资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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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日期 |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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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或协议生效条件 |
公司成立,但对创始股东或发起人而言,自章程签署时生效 |
合伙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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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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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产权性 质 |
法人财产权 (即公司所有) |
合伙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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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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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管理 使用 |
公司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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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或执 行合伙人 |
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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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转让 |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份,但应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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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权可以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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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主体 |
股东不一定参加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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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或者委托执行合伙人经营 |
投资者及其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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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决定 权 |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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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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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按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除法定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务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决定 |
投资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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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
执行 |
董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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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权利同等,可委托一个或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事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 |
投资者或其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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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亏
分担 |
按投资比例,但有约定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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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股东认购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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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比例则平均分配、分担;除
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
合伙人 |
投资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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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
程序 |
清算、注销并公告 |
清算、注销 |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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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 后义务 |
无 |
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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