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上述两个文件已经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个税手续费返还的用途也有规定 国税发[1995]065号(注6)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从属性上来说,如果将手续费视为企业提供劳务获取的回报,则属于企业的营业收入性质的资金,应该由企业自行支配,财政并无权限定其具体使用。 最后补充个小问题,就是如何做账的问题 目前通常的做法有三种,一是计入往来款项,例如“其他应付款”;二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三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小编认为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最为妥当。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小编提醒 2. 未按照规定履行“三代”义务的,也没有手续费返还 3. 三年不领,失去资格 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注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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