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两份公告,明确了部分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后续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上、管得好。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去年,共取消48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占国务院取消和下放全部审批项目的15.43%,取消并不是“一放了之”,应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称,此次发布两个公告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有关审批事项和部分征管事项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要求。 其中,针对取消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税务总局明确了后续管理,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手续,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正常的纳税申报了解情况,不再另行备案,既避免了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又较好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信息加强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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