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下发。其中提到,今年要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对于改革规划,笔者大体上赞同,但也提出几点不同建议,谨供决策部门参考。 也正因为如此,已实行增值税的世界各国,无一对所有金融服务活动实行全面的增值税。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也已明确提出,金融业改征增值税后将采取简易征收的办法。因此,对金融业继续实行营业税仍然是一个较优选择。同时,为减少金融业未实行“营改增”给其他行业带来的结构性减税效应损害,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 为此,可参照韩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予以调整。一是调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以及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二是规定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的增值税纳税人仅限于个人,且某些特定行业的个人即使低于划分标准也不能成为简易纳税人,其划分依据主要是其业务是否处于增值税链条之中。目的是扩大增值税规范的计税方法范围,使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得以真正大范围正常运转。相应地,对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后剩余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全部改征营业税。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所采用的营业税制度基本是这样的思路。其营业税制度分为加值型营业税和非加值型营业税,相当于分别实行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按营业额全额计税的非加值型营业税包含金融保险业、餐饮业和小规模营业人,其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加以参考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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