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2]55号 1992-10-24 税屋提示——根据财法字[1999]57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法规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法规,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1号文件法规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 1992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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