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件 (2)黄金期货交易。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 (3)出口黄金。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文件 (4)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将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方,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三、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原油和铁矿石,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件 (5)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 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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