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5]137号 2005-04-19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发[2008]15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自2008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发[2007]16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4.依据云国税发[2006]168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指导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征管人员,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实地验车(验车内容:发动机型号、底盘型号、车箱的设置、车辆的内外配置等),并将验车情况填写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接收人”一栏并签字后交审核岗。 二、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补税时,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合格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公安交警车管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二条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车购办可以受理纳税申报。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时限纳税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需补征税款的,从车辆购买之日或进口之日后60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金额单位暂取整数,保留到元。可用手工计算录入微机,计算方法:滞纳金金额=应纳税额×;0.05%×;滞纳天数。 四、车辆退税由各地车购办受理并按规定审核,报经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处)审批后,车购办方能办理退税手续。 五、纳税人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时,由各地车购办告知申请补办完税证明的纳税人,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纳税人持中国税务报到车购办方可办理补办完税证明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各州、市车购办需自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出证明书》(见附件三)并在空表上加盖车购办印章后下发到所属各办税地点使用,由纳税人员填列表上各项,办税点征管人员签字后交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后续事项。 六、各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见国税发[2005]47号附件),报表报送FTP路径:省局流转税处/各地上传/车购税收入月报表文件夹,样表也放于此路径下,请各地自行下载使用。各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于每月10日前用邮寄方式向省局报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发存月报表》(附需核销的完税证明,表样见附件四)。待省局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情况后,将审核结果批复各车购办核销转帐。 七、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表证单书,由省局征管处统一印制,州、市国税局征管科领取并发放车购办使用。征收车辆购置税使用的《完税证明》,由省局流转税处统一领发,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处)领取并发放车购办使用。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科(处)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国税局流转税处报送次年度表证单书和《完税证明》的使用需求计划。 八、各地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时,除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或视同免税图册的图片中所示车辆不需报送总局审批外,其他车辆(包括文件规定免税但未列入免税图册或下发视同免税图册图片的车辆)一律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审批。 九、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摩托车等五小车辆由各州、市局车购办依相关规定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并自行制定办法在最短时间内在本地区内统一。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类车辆由省局统一核定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并于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统一的价格信息向全省下发。 十、要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征收过程的监督管理,坚持审核、开票、收款、打证岗位不能一人操作的原则,做到征收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车辆购置税税款足额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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