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饮料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近日,广州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现我企业领用自制产品以赠饮、赠票等形式开展业务招待和进行广告宣传,产品价值68.5万元,没有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认为企业领用自制产品用于宣传推销,产品并没有进入市场流通,也没有销售收入,所以相关产品成本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广告费”等科目列支,不必视同销售收入处理,也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这样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同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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