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赠送,即通常所说的捐赠,是指赠与人向受赠人出于感情、敬慕、崇拜、仁慈等原因而做出的无偿财产转移行为,并不是以获利为动机。《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即受赠人对通过捐赠取得的财产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但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无偿赠送而故意规避税收,故税收法规将无偿赠送财产行为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捐赠两种行为。如捐赠财产的行为符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规定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从其规定予以扣除。 假设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公司宣布将商品房一套(正常售价20万元,成本12万元)无偿捐赠给某全国优秀教师,则该房地产公司对此无偿捐赠的房子应当首先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20×5%=1(万元),城建税:1×7%=0.07(万元),教育费附加:1×3%=0.03(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20—12)。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31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0 ——应交城建税 7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 假如该捐赠不符合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规定,则甲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还应调增应税所得额13.1万元(12+1+0.0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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