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3-31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6月1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宁地税发[2010]226号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157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0]99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开发商住楼综合体一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其中商住楼盘0.4万平方米。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整个综合体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230万元,其中:商业门面房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30万元,住宅土地增值税增值额-2760万元。

请问是按照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还是将整个综合体汇总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将整个综合体汇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将住宅和商业门面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那需要缴纳159.2万元土地增值税。请问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内容:

青海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三、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青海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青海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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