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中的4件重要凭证,一定要保存好!

来源:山西工人报 作者:山西工人报 人气: 时间:2016-07-01
摘要:同时,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社保缴费凭证是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和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倘若没有一纸社保缴费凭证,劳动者便无法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人在职场,当你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劳动关系转移接续时,这4样东西都是重要凭证,您一定要保存好!一起来看看吧!

1.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保留一份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很重要。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处理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会在工资收入、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条件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由于没有证据而遭受损失。

用人单位不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工资条企业不提供工资条是侵权行为!

工资条是员工所在单位定期给员工反映工资的凭证,是企业发给员工工资的明细,是员工清楚了解自己收入的一种较好形式。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劳动法》中规定,员工对于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应该是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

3.离职证明辞职时,单位必须开具离职证明!

离职后,有一件重要的东西不能忘,那就是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离职证明的证明力体现在:

①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②证明离职员工的离职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其与原单位对此没有纠纷; 

③证明离职员工已经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岗位;

④可以凭此证明转移离职员工的人事关 系、社保、公积金等;

⑤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

离职员工要转出人事关系或是续接社会保险等,离职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而且再次求职时,离职证明也是许多单位在录用新员工时要求其必须出具的证明,因为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要担责!《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社保缴费凭证转移社保关系,参保缴费凭证不能忘!

社保缴费凭证是劳动者参加各类保险在缴纳保费后所取得的缴费收据或者发票,一般情况下特指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收据和缴费的清单。

社保缴费凭证是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和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

当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到新就业地参保时,需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社保缴费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倘若没有一纸社保缴费凭证,劳动者便无法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如不慎遗失该凭证,请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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