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安装公司,2016年4月份跨区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开具发票,现因工程款减小,要红字冲销原地税开具的发票,重新开具国税发票。 问:1、要如何办理红字发票的开具。 2、新开的国税发票是否要跨区预缴税款。 3、如何在公司所属地填写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 4、如何办理之前地税所开具发票的税款的退税手续? 答: 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8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6年5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可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以适用税率/征收率换算销售额开具。
2、重新开具蓝字普通发票时不存在要跨区预缴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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