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12-2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2017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明节:4月2-4日放假,共3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二、中秋节、国庆节:10月1-8日放假,共8天。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纳税申报征收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若在上述申报征收期限内涉及民族节日放假的,以各地国税机关依法公告的纳税申报征收期限为准。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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