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民办学校今年暑假期间,经请示批准,办了一期学生培训班,开学不久就被国税部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1万多元,随后又被地税部门征收了3000多元的营业税。请问这事合法吗?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举办收费培训班要缴纳3%的营业税,再按营业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国税部门则要收取应纳税额的33%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是按税法进行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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