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其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直接关系着企业任务目标的落实和发展方向的确定。为更好地保障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近期,中组部等部委专门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对党建工作经费适用对象、费用限额、费用范围、涉税事项作了规定。下面主要结合相关规定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进行作一说明: 一、会计核算 (一)党建工作经费列支范围 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二)党建工作经费的会计处理 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计提党建工作经费时,借记:管理费用-党建工作经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二、党建工作经费的税务处理 按照《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党建工作经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如下位置: 1、《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 2、《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三、计算处理举例 党建工作经费计算表
四、党建工作经费处理关键点 (一)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党建工作经费会计核算上可以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进行计提,但是税务处理上是按照企业实际发生并不超过职工当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党建工作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二)党建工作经费购置专门用于党组织活动场所等固定资产的处理。文件第三条规定,党建工作经费可用于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对于上述情形发生的支出,应注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等相关准则要求资本化,科目记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然后再通过折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最低年限)每月进行摊销记入其他应付款-党建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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