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已按1.5%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是否还需按正常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税率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后续跟踪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自行制定的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部分文件条款决定予以废止”。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5、《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一)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个人)在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6、《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核实清算,多退少补”。 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预征个人所得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劳务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法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非生产、经营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三)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8、《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9、《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通告》:“一、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以下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我市对自然人出租房屋、出售住房,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对自然人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申请开具发票的,也可以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上述项目之外的所得,在申请开具发票环节,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 案例分析 从上述政策依据可以看出,如果是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已征收过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无需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非生产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时所附征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并未完成全部纳税义务,需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剩余税款。所以是否再需代扣代缴个税,关键在于劳务报酬所得(非生产经营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划分。劳务报酬所得和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第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个人提供服务很难准确的划分其为何种所得,征纳双方对此各持己见,由此给企业带来未行使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风险。 此外,税务机关如果代开发票时已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又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这属于两种征收税目,存在“重复征税”的争议。 分析结论 接受个人提供服务,即使对方开具了发票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个别税务机关认为,也不代表代扣代缴义务就转移了。所以对于代扣代缴的单位和个人来说,一定要了解一下当地税务机关的政策理解,避免形成不必要的纳税争议。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