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5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9号个人所得税处(邮政编码:4011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18189997 qq.com。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自然人在我市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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