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05号 2005-12-26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从2005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除北京所属成员企业全额汇总外,其余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中信实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由中信集团公司本部汇总统一纳税。 三、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税 屋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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