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外[1994]138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继续减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02
摘要: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房产税,在1994年内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继续减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外[1994]138号            1994-03-02


  为了有利于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税负水平,市局曾以京税外字[1991]358号规定“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产税暂行条例》计征的房产税,从1991年1月1日开始至1993年底止,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给予减征30%的照顾”。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房产税,在1994年内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

  今后,如有新的房产税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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