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8-15
摘要:符合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认定依据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公告第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本公告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2.8%,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营业用房及其他类型(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房地产预征率为1.8%。

  除上述类型房地产外,其他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执行。

  二、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认定依据

  装配式建筑的认定以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或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报告为依据,绿色建筑的认定以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或经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为依据。

  三、关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办理流程

  符合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认定依据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公告第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本公告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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