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青国税函[2007]2号 2006-12-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五条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精神,自今年8月份起,我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正式启用。在前段工作中,各基层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尚不够规范,执行标准尚不够统一。为更好地适应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需要,规范我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工作,现就我市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使用的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归属于普通发票大类。 二、我市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完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为满足“一窗式”比对需求,要求各基层局对纳入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范围并已完成升级加载的一般纳税人,于12月31日前完成手工版发票的缴销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定及发售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应停止发售手工版普通发票,并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停止发售的单位应报经市局批准。 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冠名发票。取消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票项目栏满足不了开票内容的(如医药等行业),可采用附列销货清单的模式开具。 对批零兼营(如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百货连锁店、药店、书店等)、总分支机构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可按照需要保留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使用版别及数量按其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核定。该类企业对单位业务必须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使用收款机开具卷筒式普通发票。对消费者个人发生的零售业务可使用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且购货人名称必须填写个人姓名,负责发票验旧的岗位对此应加强验审工作。 凡属上述继续使用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的纳税人可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及发票发售部门或认定部门经审核分别在企业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后,一份由发票发售部门留存,一份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调拨管理及核算管理,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各基层局对发票发售岗位赋予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岗位职责,相关岗位人员在进行调拨操作时,应按照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入库管理。其中,五市税政法规科负责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岗位,通过在V2.0中“发票库房管理岗-操作员调拨权限设置”模块增加调拨普通发票权限。该岗位增加调拨普通发票权限后,仅限调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调拨其他普通发票。各局要建立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帐簿,做好收发存核算工作。 四、[条款失效]纳税人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对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由纳税人填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申请表》(附表一),发票发售部门按照原核定普通发票的程序进行初始核定。初次核定时发票发售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以合理确定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和领购数量。其中,已核定过手工版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可参照近两个月普通发票实际开具情况。但初始核定原则上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版,领购数量不超过50份。 鉴于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不具备只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发票发售的功能,因此对此类企业暂采取先核定一份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予发售,再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办法予以解决。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控IC卡;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证件。 五、[条款失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始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加月用量或调增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申请,原则上由发票发售部门直接核定并发售。但对申请增量超过原核定用量两倍以上的先转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发售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申请,对申请十万元版及以下开票限额的由发票发售部门直接核定并发售;对申请百万元版及以上开票限额的先由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管理部门核实意见发售发票。其中,申请千万元版及以上开票限额的申请应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对企业偶然发生的大宗交易业务,单笔销售额超过已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较大的,可对企业单项大宗业务实行单次核定,核定期限到期后发票发售部门应及时恢复企业原开票限额。 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增量核定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实行每年一核定。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以下开票限额的,在核定时可不受有效期的限制。 对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最高开票限额或开票用量的,发票发售部门可直接调减最高开票限额或月用量,并通知纳税人修改防伪税控IC卡内的相关内容。 (四)申请流程: 1.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资料,按照不同申请事项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部门或发票发售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企业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并据此填写增量或增额意见。需部门间流转的按规定通过内部流转,审核流转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纳税人携带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防伪税控IC卡,到信息中心填报《企业防伪税控设备操作工作记录表》,由金税工程发行岗修改IC卡信息后,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增量需附送以下资料:1.《增值税普通发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附表二)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表三),2.需要开具大额发票的有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进销合同或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增额的申请审核实行机外流转的方式。但鉴于目前使用的代码为1620、165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属专用发票管理,因此使用该类代码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仍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程序进行机内流转。 六、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货单位信息栏中名称项为必填项。但为加强发票管理,对销售方开具给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将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目填写齐全。 (二)销货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政策及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填开发票,不得随意填写税率,以免造成开具无效发票。 七、增值税普通发票采取验旧购新方式发售发票。发票发售部门对纳税人已领购发票进行销号时,应要求纳税人完整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四),检查纳税人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录。并要求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完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后一张记帐联(为正常开具的发票,若其后有作废发票,则需同时报查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其中,对企业在当月限量内分次购买的除外),检查该记帐联是否正确打印,核对记帐联密码区部分打印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记帐联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一致,待上述事项确认后方可为其销号。 八、各基层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宣传工作,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到位。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以及在实际工作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附件: 1.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普通发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3.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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