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财库[2006]47号 2006-06-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促进作用作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狠抓落实,加强政策实施的组织领导 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政策实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工作责任制,任务落实到人,为政策全面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政策,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政策功能。要做到政策意向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政策方案易于实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合理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政府采购政策与国家其他政策的协调统一。 二、认真研究,构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规范性。研究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制度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主要内容,也是确保政府采购政策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为此,财政部研究确定了开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近期,将重点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同时,对重大建设项目、装备和产品项目采购、政府采购首购及订购、国货认定标准和采购进口产品等方面的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各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办法出台前,可以根据本地区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过渡性实施办法,推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工作的开展。 三、勇于实践,力争在重点环节有所突破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深刻领会政策精神基础上,把握重点环节,积极实践,多方面、全过程促进自主创新,争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功能。一是要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环节中体现自主创新各项政策要求的有效方法,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在一定采购范围内或选择一些采购项目进行试点,在采购文件的制定和评审方法上,可增加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条件、优惠幅度等,注意摸索经验,不断完善政策。三是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应树立国货意识,提出针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应要求,采购数额较大的进口产品时,要经过有关方面论证,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为研究建立购买外国产品审核体系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创造条件。同时,研究建立对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四、积极协调,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体系建设工作 国务院通知指出,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是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的基础和前提,科技部门要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并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的基础。 五、加强调研,做好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 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科学总结、分析规律、提出对策。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该项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实行跟踪问效 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主创新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有意规避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在政府采购中促进自主创新工作取得明显成就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要记录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实行信用管理,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要加强和发挥审计与监察的监督作用,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主题词:政府采购 自主创新△ 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06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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