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4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14
摘要: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各种饲料的免税检测、申请、审核、跟踪管理等,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416号             2001-8-1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单一大宗饲料以外的各种饲料的免税检测、申请、审核、跟踪管理等,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1999]71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