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 浙政发[2012]100号 2012-12-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现就全省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到2013年底,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其中,省政府及省级部门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方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批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或法制机构统一编号。 (二)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报送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正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由省法制办另行规定。 三、统一发布的形式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和政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省级部门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程序和方式,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函〔2010〕96号)有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的程序和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政府门户网站应当专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并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为本级政府部门提供标准化的检索入口,为公众查询提供统一的检索途径。对外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明确政府办公室(厅)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工作机制建设,切实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大力创新培训形式,不断提高政府办公室(厅)和法制机构文件管理工作人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意识和能力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注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的工作衔接。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发文字号和公文版式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实行前置审查的,有关统一登记和备案审查工作可依照本意见另行规定。未实行前置审查的,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备案审查后纠错的文件,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更正。要认真执行定期清理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需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补办登记、编号,并及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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