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茅箭区大川镇开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43号 2000-05-29 十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茅箭区大川镇开征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函》(十政函[2000]43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根据省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大川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开征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北至大川福利院,南至鑫港山庄(含鑫港山庄),西至大川部队。大川镇房产税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标准为30%。上述两税开征时间为2000年1月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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