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工作餐标准及误餐补贴标准的规定[全文废止] 京财合[1989]1041号 1989-07-17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目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餐和误餐补贴标准高低相差很大,根据国务院[1984]100号文件的规定,为了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保护职工健康,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在北京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工作餐和误餐补贴标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为中方职工提供工作餐或误餐补贴,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企业经营状况,自行决定。 二、决定为职工提供工作餐的企业,不得再发放误餐补贴,供应餐次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有职工食堂或能够供应工作餐的企业,应确保工作餐供应,不得向职工支付现金。确实无条件提供工作餐食的企业,可发放误餐补贴。 四、提供工作餐和发放误餐补贴的企业,一日一餐,每人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两元;一日两餐,每人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三元。此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实行。原工作餐和误餐补贴标准高于本规定的企业,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起,按本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89年07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