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食油购销同价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商[1992]29号 1993-11-14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1年5月1日起,食油销售价格提高到比例价水平,即购销同价。现将食油销价调整后,对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食油销售的核算 食油销售价格提高后,新增加的收入,要全部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即新增加的收入同原收入均作为平价食油销售,在“销售——平价粮油销售(统销价销售)”科目核算。 食油提价后,财政部门相应取消食油提价补贴。 二、食油加价款进成本核算 从1991年5月1日起,粮食企业按比例价收购及省间调拨的食油,一律按比例价作为库存成本记帐,即食油加价款不单独核算,全部记入企业成本。 食油加价款进成本核算后,中央取消食油加价款补贴。粮食企业相应取消“应收加价款”科目中“食油加价款”的有关核算内容。 食油改按比例价调拨后,停止执行原食油调拨价外补贴办法,粮食企业相应取消“利润”科目中“食油调拨价外补贴”收入和支出的有关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三、关于食油库存升值的核算 食油改按比例价作为库存记帐成本后。应对原库存食油进行升值处理。郊区粮食企业应根据1991年4月30日库存平价食油及油料的数量(包括已承付款尚未验收入库的食油商品)和实际帐面价值与比例价的差额值(如实际帐面价已高于现行比例价,库存帐面不作调整)。在升值中属于周转库存食油,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贷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属于国家储备食油的商品储备食油,借记“库存平价粮油”科目和“商品储备粮油”科目,贷记“特种储备基金”科目。 市油脂公司和零售企业的升值处理办法,另行通知。 四、市内调拨核算 从1991年5月1日起,市内食油调拨一律改按比例价调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粮食局 199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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