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工本费征收营业税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一字[1999]055号 1999-8-4 税屋提示——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考虑到运管票证由自治区运管局统一印制并逐级发放,主要是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票证结算而采取的一种票证管理办法,各级运管部门之间领发票证按照统一制定的工本费价格相互结算,为此,对各级运管部门之间票证领发环节取得的工本费收入可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如其在工本费基础上加价发售的,则应按其取得的收入全额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对各级运管部门向运输经营业户发售运管票证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税率计征营业税。 三、为统一政策,方便基层征管,对其他单位从事以上服务,亦可比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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