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103号 2003-03-1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免、抵、退”税审核。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制报关单的除外)或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由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调整表》),送主管征税机关同时抄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调整表》调增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生产企业在清算期内收齐单证,原已出具《调整表》的出口业务,除计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按原调增的销项税额应重新出具《调整表》,生产企业根据《调整表》调减次月销项税额。 附件:《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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