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1]23号 2001-6-5 税屋提示——依据津地税流[2009]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自2009年7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局《转发〈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2000]25号)附件第一、二、三、四条列举的项目,一律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01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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