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89]111号 1989-11-06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有些县城、建制镇目前还不能确定区划范围的,可由县税务局暂时按照建成区划定征税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对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按5%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应对乡镇企业优惠照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中所指的纳税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所在地(流动经营单位是指核算机构所在地,个体工商业户是指经营所在地),而不是指缴纳税款的税务所所在地。 上海市税务局 1989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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