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专用工程积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98号 2005-03-21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等单位反映关于销售专用工程积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从1998年开始,广西电网公司(原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和区水利厅下属的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承担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城农网工程的全面竣工后,积压部分工程物资,需要进行处理。广西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局和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将上述物资销售给电力器材单位或各施工队用于各房地产小区工程或其他用户工程。这些工程物资在购进时作为用于建设工程来核算,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现改变了用途作为销售货物,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将原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货物,转为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将原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货物转为用于应税项目,其购进货物时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已经认证通过的,允许转为进项税额进行财务处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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