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6]67号 1996-08-27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一、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两类’型企业,可按[1987]财税字第8号文第五条的规定,自行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若该选择的类型于年终考核时不合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其改选另一经考核合格的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连续三年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不予追回。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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