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0]81号 2001-01-14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自2001年1月1日起,上证所和登记公司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年递减的3%、2%、1%三档调整为0.5%-档。调整后的手续费是按实际代征税款解库后的金额乘以0.5%的比例计算提取。根据税款解库期限的不同,上证所和登记公司将分别使用新的《提取代征印花税手续费申报表》,目前使用的表式在新表启用后即停止使用。 附件: 1.《上证所提取代征印花税手续费申报表》(样式)(略) 2.《登记公司提取代征印花税手续费申报表》(样式)(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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