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个所[2009]16号 2009-12-2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个人因作出贡献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无论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二、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有关规定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由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任职的第一年大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在按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统一除以12,不除以其实际的在华月份数。 (二)该无住所个人离职的当年,不得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计算税款。 (三)无住所个人来华工作后取得的境外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46号)规定,仅就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纳税;离华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计算纳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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