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243号 2000-08-0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市及省属企业的,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