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715号 2000-12-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腊肠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我局意见,从其加工过程看,腊肠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畜牧产品的肉类生制品范围,适用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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