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6]214号 2006-7-1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2006年8月1日起销售机动车(不包括旧机动车),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好软件安装使用辅导工作,确保相关纳税人顺利使用该开票软件进行开票。 开票软件(非税控)下载方法: 软件下载方式:从省局FTP://72.16.16.10/省局发布/信息中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下载操作文档和安装软件。关于该软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问题,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6328561进行技术咨询,并提交软件相关问题。 三、对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四、请各市发票管理部门于2006年7月25日前领取省局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规定使用日期前发售给使用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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