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机维修期间暂时恢复供应手工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383号 1999-08-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克服由于防伪税控机软硬件故障给纳税人带来的开票困难的问题,保证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开票需要,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电[1995]77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局税控机推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税控机维修期间的纳税人暂时恢复供应手工票的程序明确如下: 一、中国国际咨询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确认税控机的故障和在短期无法修复的,向有关纳税人开出《税控机维修回执》(见附表),同时抄送一份给纳税人所在的主管征收分局; 二、征收分局根据该回执向税控机维修期间的该纳税人恢复供应手工票; 三、征收分局在税控机维修工作完成之日起,对该纳税人停供手工票,并且纳税人必须先将手工票向主管征收分局缴销,凭发票领购簿的缴销记录到咨询公司领回税控机; 四、征收分局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现有规定确定发票的供售管理。 五、如果咨询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控机的维修工作,应开出新的维修回执; 六、咨询公司于每月底将上述纳税人清单传递给各征收分局和市局备案,以便征收分局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对和对未按本规定使用手工票的纳税人进行处理; 七、咨询公司应完善维修税控机的管理制度。对于纳税人维修现象异常或维修出现重大技术问题应向市局和征收分局进行通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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