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00]20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医疗服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2-25
摘要:因此,对乡村医生从事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医疗服务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0]206号           2000-12-25

商丘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乡村医生从事医疗服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商地税发[2000]90号)收悉。文中请示对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按“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财税字[2000]42号)的规定执行。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是针对医疗机构的税收规定,并未对个人行医收入做出免税规定。因此,对乡村医生从事的医疗服务收入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