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第187号 2004-05-26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三条关于“承建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故不分内外资性质,均可适用这一政策。 2、承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采购国产设备时,允许其凭外商投资企业转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向供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可以直接向承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凭与承建企业签订的合同、承建企业转交来的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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