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各项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1]137号 2001-09-12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集中供热、管道煤气等设施集资费,是否应合并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布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凡包含集中供热、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集资费、配套费的,以及以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名义,向购房者收取的一户一表、空调设备、防盗门、可视门铃、房屋装修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 二、自2001年9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规定代收代缴的集中供热集资费、管道煤气工程集资及民用户管道安装费,凡严格按政府规定收费标准,在公布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开具在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上的,暂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对上述两项集资费之外收取的各种价外收费,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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