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07]145号 2007-4-29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当时确定的应税所得率低于总局规定的标准。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国税发[2000]38号、新地税二字[2000]051号执行。 新疆地方税务局 2007年4月29日 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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